因大米质量起争议 经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发布时间:2015-03-04 09:53:23
销售出去的大米,货款难以收回,商家无奈之下告到法院,以求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0年1月19日,某米业公司与张某口头约定大米买卖合同,张某在该公司处购买大米57吨,另约定了运费等。该公司将大米如数按期给付,张某却以大米质量及包装不符合要求为由,只付了部分货款,尚欠5000余元。经该公司多次协商无果,故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中了解到,双方以前已多次合作,又都是朋友,依据案结事了的原则,主审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的调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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