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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伤人致死,是否应负责任

发布时间:2015-03-11 09:50:27


 

20089月下午,杨某无故殴打王某的母亲李某,当即入住医院抢救治疗,李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王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各项费用16万余元。

在法院审理中,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答辩称,当日杨某丈夫上班,因杨某有精神病就将其锁在家中,原告母亲李某也有精神病,原告母亲将被告家板杖子掀了两根,非法进入被告家中,被告杨某看见有人破门而入将原告母亲打伤。其认为原告母亲也有重大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杨某无故对李某殴打致死,应负赔偿责任。因被告患精神分裂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而被告方就被告监护人已对其尽到监护责任及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未能举证证实,故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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