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被告人李某因更衣箱被撬,丢失衣物,便怀疑系管理员陈某所为。便找到张某、黄某等人,将陈某拉到李某家,用胶皮管子等凶器对陈某进行殴打,之后又将陈某拉到三宝寺山上进行殴打,后将其放回,陈某住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多次打击造成全身广泛性挫伤损伤出血,导致急性肾功能衰竭死亡。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审理中,被告人李某对所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并称1994年作案后就去外省市了,至今才回来。另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李某依法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8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28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