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白某无视国法,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所盗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其在庭审中能主动认罪。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法判处被告白某有其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9年9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白某见邻居王某家无人,便从木丈子跳入王家进入室内,盗得海燕牌黑白电视机一台、暖气片、铁管等物,价值人民币366元。皮案后被资物品已缴回,返还失主。2009年9月29日4时许,被告人白某携带矿灯等工具,盗得白云牌自行车一辆、铁床、洗衣机、电饭锅等物,价值人民币1258元,破案后被盗物品已缴回,返还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