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分别致轻伤、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审理中,被告人赵某能主动认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9年6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南山区“小平发艺”店内与店主姚某(女)闲谈时,姚的男朋友时某与朋友孙某来到店内,时某先打姚耳光,后又拿起店内菜刀砍砍被告人赵某头部一刀,赵将菜刀抢下后跑出店外时跟出,被告人赵某见状,便上前用菜刀向时某连砍数刀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时某伤致右踝前软组织开放创伤,右胫骨中下1/3前侧裂纹骨折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时某人民币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