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以秘密手段盗取国有矿山器材,数额较在。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在盗窃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为严明国法,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09年4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下班路过南山煤矿运输西风井他库时,见仓库院内有无缝钢管,便产生盗窃之念。约12时许,张来到市运输公司车辆市场雇用赵某的解放牌平头汽车及六名力工来到西风井仓库,趁中午无人之机,将仓库院内存放的型号为108mm×6无缝钢管6根(价格人民币4344元)装到车上欲离开时,被南山矿保卫科工作人员当场抓获。所盗脏物被收缴并返还丢失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