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和杨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特别是杨某有外遇。2008年1月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成某提供了自己曾报案的情况,派出所有记录,证明杨某和第三人同居一室,且衣冠不整。成某认为杨某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的关系,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但对于成某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没有支持。因为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共有四种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现有证据看,杨某确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但不能证实杨某长期与他人同居或者重婚,不符合第46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所以对成某要求杨某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