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兄妹结婚无效
作者: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于洪 发布时间:2010-12-19 22:33:07
贺甲(男)于贺乙(女)二人的父亲是亲兄弟。二人于2001年10月举行婚礼,并补办了结婚证。婚后,先后生育了两个女孩,2006年1月20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贺乙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贺甲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以无效婚姻纠纷予以立案。本案中,贺甲与贺乙已经“结婚”生育子女,但在贺乙起诉贺甲离婚一案中,因夫妻双方系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其结婚登记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以婚姻无效给予立案,并非是以离婚纠纷给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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