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史某原为夫妻。后张某因偷盗被送劳动教养3年。为此,史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双方所生男孩由史某抚养。史某未与张某协商,就擅自将男孩送给不知情的农民赵某夫妇收养。赵某夫妇抱养了男孩后,为他更改了姓名并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不久,张某得知了上述情况,托人找到了赵某要求领回自己的孩子,未果。张某便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领回男孩自行抚养。法院经过审理案件后宣判,这起由母亲单方送养儿童的行为无效。宣告收养无效后,孩子随父亲张某生活,由母亲史某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3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时为止。
依据《收养法》第10条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由于生母史某未征得正在劳教的孩子生父的同意,擅自作出决定孩子送养出去,直接违背了收养法关于收养成立的条件,法院据此可宣告收养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