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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承担全部家务 离婚后可向对方索偿

发布时间:2015-01-12 09:13:00


 

大李与小陈结婚1998年,婚后生育一女孩。之后大李一直在外地工作,对家里照顾很少。小陈在家里独自担起了家庭的重担。3年前小陈的父母来到家中养老,大李开始对小陈有了意见。今年,大李向小陈提出离婚,小陈同意。但是,小陈认为自己对家庭付出的义务较多,要求大李进行一定的补偿。大李拒绝了妻子的请求,他认为:小陈赡养自己的老人,无权提出家务补偿的请求。小陈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和家务补偿。法院支持小陈的诉讼请求。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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