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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离婚导致婚生子遭否认其妻子要求前夫承担费用

发布时间:2015-01-12 09:12:33


 

刘某在怀孕3个月时,因性格不合向丈夫周某提出离婚,双方协议做“人工流产”,并给女方手术费、营养费5千元。但由于时间匆忙,办离婚手续前刘某没来得及去医院,她承诺离婚后自己去做流产手术。但离婚后刘某改变主意生下了孩子。刘某原打算自己养育这个孩子,但因单位经济效益不好,她自己无力承担抚养费。于是,刘某找到前夫,要求他每月支付儿子500元抚养费。前夫不但没答应,还指责刘某擅自生下双方协议“做掉”的孩子是违法行为,认为既然离婚后才生出的孩子就不属于双方的婚生子女。刘某只好向法院提起确认婚生及抚养的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并且作了亲子鉴定,确认孩子是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而在离婚后出生的婚生子女。判决由周某每月向马某支付孩子500元抚育费,直至其独立生活时为止。但是周某在不同意、不知情的情况下做了父亲,前妻有违约行为,于是判决刘某返还其预付的5千元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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