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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于后 仍需支付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5-01-12 09:11:30


 

某甲与某乙于1982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子女。1987年,双方依法收养12周岁的某丙为养子。1995年,某甲的妻子某乙因病去世。2000年,某甲准备再婚。但是,他再婚的计划遭到养子某丙的强烈反对。此后,养父和养子之间的关系日益恶化。在双方无法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的情况下,20033月,某甲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某丙的养父子关系,要求某丙赔偿自己已支付的多年抚养费并承担自己晚年的生活费,并要求某丙搬回其生父母家居住。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成年养子与养父关系恶化是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条件之一,法院最终判决解除了这对养父子关系。由于当时其养父已经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无较多生活来源的人,所以,法院同时判决由养子在收养关系终止后,仍应分期给予前养父每月100元晚年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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