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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不给抚养费 法院判令其承担

发布时间:2015-01-13 09:11:04


 

原告李某于1981年与张某结婚。当时,张某带来与前妻生育的5个子女,即被告张大、张二、张三、张四和张五。婚后,李某对5个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继子女成年后,对继母也承担了一定的赡养义务。1999年,李某与张某协议离婚。离婚时,协议由张某付给她每月70元生活费。2008年,李某以自己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40元钱不够生活为由,提出由成年继子女承担晚年赡养费。张大等继子女认为,李某已与他们的生父离婚,他们不再存在与继母的法律关系,拒绝给付。同年,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李某与张大等姐弟5人之间曾经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权利义务。现在,有负担能力的张某等5人,对曾长期抚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母李某,应承担其晚年的生活费用,每人每月给付其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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