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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需谨慎处置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5-01-13 09:10:39


 

甲与乙在婚后购买了一辆旧卡车共同从事个体运输。不久两人因运输上的事发生争执。甲未与乙商量,就以5万元的价格将车卖给丙某,丙问甲:“乙有没有同意?”甲拍着胸脯说:“我们家的大事向来由我作主”。两付了钱,两人办理了汽车买卖过户手续。过后乙得知甲私自将车卖给丙后,非常生气,起诉到法院要求1、丙归还汽车;2、甲某赔偿私自卖车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是指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甲卖车给丙不属于因日常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对其处理应该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甲未经过乙同意,擅自卖车,属于无权处理。本案中丙与甲没有恶意串通,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乙无权要回被甲出售的卡车。而乙有权向甲某请求补偿。因为甲卖车行为属于擅自处理家庭的重大财产,甲未与乙协商自作主张将共同财产卡车卖给丙。因此,擅自出售卡车行为对乙造成的损失责任应由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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