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甲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乙公司将其拥有使用权的一块土地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支付了转让费。不久,在甲公司正式开工之前,乙公司就同一块土地与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协助丙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现在甲公司与丙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归属发生争议,双方诉至法院。
关于本案涉及到三个问题:1、在本案中,谁拥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试述理由。2、乙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若不承担责任,试述理由。3、人民法院应怎样处理?
解析:1.丙公司应当拥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可见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只有经过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虽然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先,并支付了转让费,但由于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故甲公司不能取得该块土地的使用权。乙公司与丙公司虽然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后,但是由于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正式履行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程序,丙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
2、依据《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赠与。所以乙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依法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后,即负有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甲公司并协助办理登记的义务。事实上,已公司却擅自违反合同,再次将同一块土地转让给丙公司,导致甲公司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所以甲公司有权依《合同法》规定,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人民法院应当判丙公司拥有这块土地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