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先生的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以及身份证等物被盗后,犯罪分子立即持程先生的长城信用卡在商场刷卡消费了5000元。原来,对程先生被盗的信用卡,持卡人凭身份证和使用人签名就可以消费,并不需要密码。被告实业有限公司在受理信用卡消费时,未核对信用卡使用人是否是合法持有人,对使用人签名与信用卡的预留签名是否一致没有进行严格审查,没有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令其遭受了财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其信用卡被盗用消费的损失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持卡人持有效的信用卡,签名与卡主姓名一致,出示的证件符合交易条件,具备消费刷卡成功的所有条件,该店的收银员在收银过程中已尽到了应尽的形式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责任。程先生将信用卡和身份证存放一起致使同时被盗,应该自己承担过错责任。人民法院调解此案,实业有限公司补偿程先生一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