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和赵先生于1993年10月结婚,次年生下儿子苗苗。1997年1月,两人因感情不和达成离婚协议,按照当地风俗约定婚生儿子由男方一人抚养。离婚后,王女士多次要求看望苗苗,均遭到赵先生的拒绝。使这对母子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未能谋面。无耐王女士向法院起诉争取探视权。法院判决王女士于每月的第二个周末、第四个周末探望苗苗。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子女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不能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了抚养费就可以不探视子女,也不能说不支付抚养费就不可以探视子女。定期探视子女,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因父母离异给孩子在精神上、心理上造成的伤害。因此,探视权的保护,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