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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税款不过户 房屋险落他人手

发布时间:2015-01-27 09:01:33


 

某市居民付小清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为逃减税款,在合同中少写实际成交金额,并长期不办过户手续,结果险些“偷鸡不成蚀把米”,房产差点到了他人名下。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付小清与黄俊礼于19951231日签订的合同书有效;限黄大海于判决生效后30天内将房产过户给付小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黄俊礼已死亡,其继承人有义务按合同的约定协助付小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不能以继承的方式否定原来的生效合同,并将该房屋的产权办理到自己名下。所以,黄大海通过公证继承该房屋并将产权登记到自己的名下的行为无效,实际已侵犯了付小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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