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网上给李某汇款时,在点李某账户时,错点到周某账户上,把给李某的1500元汇到周某账户上。原告发现后,通知周某返还此款,周某以种种理由拒还,为此发生争讼。
本案原告由于自己的疏忽,错把汇往其他客户账上的款汇到被告的账户内,使得被告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获得了1500元的利益,该利益应属不当利益,若不返还原告,将使原告造成1500元的损失。故被告在知道自己获得不当利益和在原告要求返还的情况下,理应积极返还,但却迟迟不予返还,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不当得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周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某现金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