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王某租用了马某的3间门面房经营文具店,租期3年。同年12月,李某租用其中的1间半经营烧烤店,每月付给王某2500元房租,租期2年,并与马某、王某签订了协议。半年后,李某的同乡张某要开烧烤店,并与李某签订转让协议,张某支付李某转让费,并每月支付王某房租。2009年3月,王某与房东王某3年租房期满,马某要收回包括烧烤店在内的3间房,张某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转让费,且李某告知可以长期经营,因而拒绝腾退。马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某腾退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次承租人,在转租期内,未经房东同意,擅自转让受租房屋,所以张某与李某的转让约定,对房东马某没有约束力。遂依法支持了马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