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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退伙难证立 诉要投资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5-02-03 08:56:45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签订合伙协议经营一豆腐厂,期间签订了“合伙协议”, 载明:“今有刘某和康某双方合作投资收购豆腐厂,共投资六万,各拿三万,如果途中一方退出,未退出的给退出的一方三万元,给钱之后,豆腐厂与退出的一方毫无关系”。因经营不景气,原告李某想退出合伙,但双方并未达成书面退伙协议,被告杨某并不同意返还原告投资,于是李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3万元退货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了“合伙协议”。按照“合伙协议”,原、被告履行了出资义务,每人出资三万元,双方签字确认,对此该院予以确认。对于退伙,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虽有约定,但退伙时未能签订明确的退伙协议,为原告出庭作证的两名证人,亦是听到过他们谈论退伙,但不能证明双方是否最终达成退伙协议。故法院对于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法院对该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作出裁判,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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