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向平安保险公司分别投保其牵引车和挂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均为5万元,双方签订合同并已交保费。 发生事故后,该保险公司只同意扣除绝对免赔率10%后,赔偿4.5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货车司机宋某提出对其所参与投保的车辆,缴付两份保险费用,按保险公司条款,保险公司只赔一份,表示不解和无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牵引车和挂车须同时投保两份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却仅按一份保险赔偿处理,此条款明显不公平,应属无效,平安保险公司应按两份保单赔偿限额之和10万元及风险水平予以赔偿。遂判决保险公司扣除绝对免赔率后按9万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