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兄弟俩同住一老宅,赵某有四个子女,而其弟独身,是个“五保户”。去年11月29日上午9时许,两兄弟在家门口为争一场地做活发生争执,继而互动拳脚。案发后,其弟被送往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4600元。后经法医鉴定,属重伤。其弟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汪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在审理过程中,汪某称自己靠子女赡养,无经济赔偿能力,后经做赵某的思想工作,赵某的子女代其赔偿了医疗费2300元。
法院认为,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汪某年事已高,其子女又代其赔偿了部分医疗费,考虑到实际情况,故在量刑时给予了从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一审宣判后,汪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人的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不仅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而且随着成年人进入老年阶段,其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还有一个逐渐减弱甚至丧失的过程。因此在我国应设立老年人监护制度,当老年人侵害他人,自身又无经济能力时,视情况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以弥补法律上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