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两年后要求分割曾经放弃的共同财产,不给予立案
作者: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韩强 发布时间:2010-12-19 22:29:41
2005年2月,孙某与丈夫吴某协议离婚,当时对各自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分割,2007年12月,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孙某2005年1月购买的一套价值50万元的商品房,吴某声称离婚的时候当时不想要此房,现在要求对此房分割。本案原告吴某离婚后再次要求分割该房屋其在离婚时不想要此房且在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后又提出,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正当,法院不能立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