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情形已消失,一方起诉法院不应立案受理
作者: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韩强 发布时间:2010-12-19 22:28:00
2001年3月5日,严某(18岁)与同村村民万某结婚,二人当时托人办理了结婚证,2006年3月万某有了外遇,遂要求和严某离婚,严某不同意,万某项法院起诉,申请宣告二人的婚姻关系无效。本案中,严某与万某结婚时领了结婚证,其时婚姻关系是无效的但时隔五年严某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二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已消失,依据《婚姻法解释一》万某向法院申请宣布婚姻关系无效,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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