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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得

  发布时间:2010-12-19 21:48:48


今年我处理了一起原告岳秀常诉被告鹤岗市瑞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该案我颇有感触。

本来原告爱人是瑞达公司临时雇佣的员工,公司经营房地产以后,为了照顾职工,以较低的价格按揭销售给员工楼房,以改善生活环境。本意是好的,但是在原告购买时,由于售房员的原因,将原告购买的406室误写成405,原告发现有错误后,要求更改,这样,公司同意更改,并且将406室的入户手续办理完毕,钥匙交给原告。而原告以合同没有更改为由要求被告限期将405改成406,否则承担20000元的违约金。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告瑞达公司到房产局产权处进行了产权变更备案登记,将406变更为原告的,又到银行将贷款手续变更为406的,缴房产销售税也是开的406室,产权人为原告。这样,原告仍坚持要被告承担违约金。本院多次进行调解未果,最终认为被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办案人的心理颇受震动,就是人的心理应该有一个相对平衡的尺度,不能无限制地以自我为中心,以利益为中心,那样,我认为会得不偿失。心底无私天地宽,心理平衡才能愉悦,这是永远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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