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李某因做生意向刘某借款5000元,后因生意赔本无力偿还借款。2006年李某请求表弟林某帮忙还债,并将照相机交给林某做抵押。林某替李某还了5000元钱并对他说“这5000元钱就算我给你了”,同时让李某将照相机拿走。李某为此再三表示:“你替我还钱还不留照相机我已非常感激,说啥这钱我也得还你”。此后李某陆续还了林某2000元钱,林某均收下。2008年李、林两家因琐碎发生纠纷,林某要求李某立即偿还另3000元钱,李某则表示林某曾声称这钱不要了,系赠与他的拒绝偿还,林某为此诉至法院。
问题:法院将如何处理?
答案:认定李某和林某之间是借贷关系而非赠与关系,判令李某偿还尚欠林某的3000元借款。
评析: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作出无偿地把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他方的意思表示,他方表示受领的合同。该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成立,就是说既要有赠与人把自己的财物无偿给予受赠人所有的表示,还要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表示。如果受赠人不接受赠与,则赠与不能成立。
本案中林某帮助李某还5000元钱时说钱算是给李某了,但李某一再声明要还给林某并陆续还给林某2000元钱均是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明李某没有接受林某的5000元钱赠与,赠与合同不能成立。从林某接受李某陆续还款的行为也可以证明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借贷关系,李某应当偿还林某的另3000元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