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A公司给付 B公司货款、利息125万元,A公司不履行判决, B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 A 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40万元,且对 C 公司享有到期债权60万元,法院依据 B公司的申请向 C 公司发出第三人履行债务通知书。 C公司在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异议,不同意给付 B公司欠款,该公司已偿还20万元,现欠款数40万元。
问题:
法院对 C公司异议如何处理? A 公司对 C公司的债权如何执行?
答案:
依据《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64条(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C公司提出异议不予审查。A公司对C公司的债权只能执行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