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司法为民 -> 以案说法

执行案件应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发布时间:2010-12-19 21:14:29


    在一起遗产继承案件的执行中,我遇到了这样的问题: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系婆媳关系,被执行人依法应给付申请人工亡补助金2万余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月工资500元,有一户住房与其子共同居住。我的执行措施: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房籍,限制其买卖(正常居住),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工资200元。申请人对此没有异议,被执行人到法院大哭大闹,后经多次耐心作其思想工作,讲明法律依据使得被执行人不再到法院大闹。几个月后,被执行人到法院哭诉其体内长了肿瘤,马上需要手术,看法院能否不执行其工资了。到被执行人治疗的医院查明情况后,向相关领导汇报后,经研究决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的工资,待其病情好转后再恢复执行。又把被执行人生病情况告诉申请人,经过耐心的解释,取得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同情,双方在法院倾心相诉,声泪俱下,申请人表示什么时候被执行人好了,再要钱。一起原本矛盾很大的遗产继承案件得到平息,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