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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妻子约定支付的全职太太月薪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0-12-19 21:11:49


周光和王伟于20012月份登记结婚。结婚时他们双方均有工作,收入颇丰。婚前,他们曾书面约定婚后财产实行AA制。婚后不久,他们生下一个女儿。由于夫妻双方父母均在外地,女儿没有人照顾,于是两人商议好,让周光离职在家带女儿并操持家务,王伟每月支付给周光劳动报酬2000元,双方还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后因王伟染上赌博恶习,且屡劝不止,夫妻感情迅速恶化。在感觉二人感情彻底破裂后,周光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王伟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共计2万元。王伟同意离婚,但拒绝向周光支付劳动报酬。王伟应否向周光支付劳动报酬?

法院审理认为:王伟应当向周光支付2万元。本案中周光和王伟之间约定的“劳动报酬”应视为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的一种约定,即将王伟在婚内取得的部分财产约定为周光所有。周光和王伟双方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协议时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约定有效,王伟应向周光支付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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