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感情无法维系,自愿达成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协议后,没有依据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丈夫诉至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按约定履行。近日,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解除了双方婚姻关系,对女儿的抚养权进行了确定,合理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和妻子秦某2007年在外地打工相识后,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良好,两年后生育了一个女儿。但自从王某患病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去年,王某发现并得到秦某的承认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家庭矛盾因此升级,由争吵转变为肢体冲突,整个家庭闹得不可安日。自知理亏的秦某向王某提出离婚,双方共同达成离婚协议:秦某愿意放弃一切夫妻共有财产和女儿的抚养权,全部共同财产归王某所有,并补偿王某10万元。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但秦某搬出家门后至今。2014年2月,王某向该院起诉要求与秦某离婚,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来证明双方协议离婚,对小孩和财产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并请求法院要求秦某按约定履行。
本案的焦点是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依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解除婚姻关系除了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及发放相关证件。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但双方未持此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因此,该协议书不具备登记这一特定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一般也不会依据离婚协议的内容来判决双方离婚,但可以依据该份协议结合其它证据来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及家庭财产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南山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合理分割,女儿归随父亲生活,秦某每月支付300元的生活费直到女儿18岁为止,医疗费、学费凭单据由两人分摊,有效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