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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伤人 监护人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4-12-12 10:50:52


 

 明知妻子为精神病患者,仍放任其外出擦皮鞋赚钱,导致与他人因抢生意发生肢体冲突。法院对这起因精神病患者伤人的特殊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因未尽监护责任和拥有共同夫妻财产的精神病患者的丈夫刘某被判向原告郎某赔偿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1万余元。

  刘某与杜某系夫妻关系。1998年时,刘某得知妻子杜某患有精神病,遂于2000年将其送往某安定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至今未再强制入院治疗,平时靠吃药治疗,病情时好时坏。为了家庭生计,杜某近6年来一直在从事擦皮鞋生意。去年813日早晨,郎某在此路段一家早餐店为客人擦皮鞋时,碰见杜某也在此早餐店擦皮鞋,双方因抢占生意发生口角后开始对骂,被店老板制止。当日10时许,郎某从早餐店乘坐一辆运煤的三轮车离开,到了一家洗车店附近正准备给一客人擦皮鞋时,杜某随后赶了过来,开始辱骂郎某。郎某接着对骂,继而相互撕扯,杜某抓住郎某的头发将其从后面拉倒在地,郎某站起来时,又被杜某摁倒。杜某的丈夫刘某闻讯后赶过来将她们拉开。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也派员赶往现场。郎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43天,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腰1椎棘突骨折,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20098月,公安机关决定对杜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因某安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杜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20104月公安机关遂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对郎某被伤害一案的侦查。   20108月,受到伤害而得不到赔偿的郎某以杜某的丈夫刘某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为由,一纸诉状将杜某、刘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1.7万余元。

   该院审理认为,杜某与郎某因擦皮鞋生意而引发矛盾,杜某将郎某摔打成轻伤,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由于杜某长期患精神分裂症,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未再对该纠纷按刑事案件侦查,但对郎某的损害后果,杜某作为侵权行为人,从民事角度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杜某系精神病人,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作为其丈夫的法定监护人,明知杜某长期患有精神病,却不将其送往专门医疗机构强制治疗或专人监管,而放任杜某到社会上擦皮鞋谋生,未尽到监护责任,依法应对杜某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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