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员工,因公司老板急需用一笔巨款遂找李某商量用李某的名字贷款,老板用自己的财产做担保,李某开始怕有风险不同意,但在老板用自己的财产做担保、李某不用担任何风险的劝说下,李某便同意拿自己的身份证帮老板贷款,一年后老板因逾期不偿还贷款,银行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还款,李某觉得万分委屈,找到老板与老板签书面协议证明借款使用人不是李某,想以此作为免责的证据,但法院判决后仍判决李某应承担偿还义务,不能免责。
法院审理认为:即使李某找老板签书面协议证明借款使用人不是自己的话,也不能免除李某的偿还义务,因为李某对外偿还的义务是法定的义务,而不是约定的义务。
所以法官在此提醒民众用自己的身份证帮别人贷款需慎重,一着不慎即背负上巨额债务,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