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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来的刑罚

发布时间:2014-10-31 15:48:39


 

2014年的一天,蒋某夫妇二人从外面回家,行至某厂对面路边时,发现10袋大米。见10袋大米不是散落于地上,而是整齐地叠放于路边,二人意识到,这不是他人的丢失物。见四周无人,便起了贪念。“捡”的不为偷,二人当即找来车子运走了10袋大米。其实,当日上午刘某骑电瓶车装运大米行至该厂对面时,由于车辆出现故障,为尽快修理电瓶车,卸下货物,摆齐置于路边。等刘某回来,发现10袋大米丢失,马上报警。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600元。

  蒋家听说警方已介入侦查大米丢失案,很害怕。于是,思量再三,二人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名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全部得到挽回,且二名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南山法院立案庭: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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