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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购买贵重物品,是否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发布时间:2014-11-27 15:47:12


 

刘某(男)和谢某(女)经人介绍结婚。婚后,谢某经常用两人的工资、奖金等收入购买高档衣物、化妆品,开支较大,入不敷出。刘某多次和谢某协商,要求她节约开支。谢某置若罔闻。刘某一气之下,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以其妻侵犯了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此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处分权。本案中,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使用夫妻共有财产购买高档消费品,超过了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是不合理支出,对家庭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可以认为妻子侵犯了刘某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因此,分割夫妻财产或家庭财产时应合理分割。

        

                                  南山法院: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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