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与陈某于2000年10月结婚,2001年7月生育一男孩,取名夏小亮(化名)。2006年5月,夏某与陈某由于感情破裂而离异,夏小亮随母亲陈某生活,夏某一次性支付子女的抚养、教育费5万元。2007年3月,陈某再婚,夏小亮随母亲陈某和继父高某生活。2007年10月,陈某将夏小亮的姓名改为高小亮。夏某得知后,多次与陈某交涉,均未奏效。无奈,夏某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将高小亮恢复为原来的姓名夏小亮。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擅自将夏小亮改为高小亮,是违背法律的行为,法律是不容许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法律没有规定父母任何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名随意更改。因此,陈某将儿子的姓氏改为其再婚丈夫的姓氏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父母双方离婚时,子女年幼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改变子女原用姓名。另外,父母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变更是不妥当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本案的夏某与陈某离婚后,在未取得夏某的同意的情况下,陈某单方将夏小亮的姓氏改为其再婚丈夫的姓氏,使子女既非随父姓,也非随母姓,而是随继父姓,显然与相关的法律规定相违背。夏某的诉讼请求应依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