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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重视思想工作,执行效果更佳

  发布时间:2010-12-19 20:58:54


    魏某与张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有一男孩,后因感情不和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孩子由张抚养,魏付抚养费,现张以孩子上高中费用增加为由到法院起诉,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法院依法判决魏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由于魏没有自动给付抚养费,导致张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执行法官没有简单的到被执行人单位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而是给被执行人作耐心的思想工作,讲明其中的法理,使其感到给孩子抚养费是其应尽的责任,这种责任不应由于婚姻关系的消除而消除,被执行人当即拿出800元钱给付申请人,作为当月的抚养费。然后双方当事人到银行以孩子的名字开了账户,被执行人每月自动把抚养费打的账户。一起案件圆满解决。通过多年执行工作经验告诉我,在执行民事案件时,多作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其双方就案件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减少矛盾激化,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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