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按揭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作者: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马爱丽 发布时间:2010-11-30 10:51:51
苏某与杨某于2004年8月登记结婚,2008年苏某以感情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杨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二人现居住的房屋共同还贷的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经查明,该套房屋是苏某于婚前2004年3月按揭购得,苏某交付首付款50000.00元,余款14,000.00元办理的按揭贷款。经法院审理认为,该房屋系苏某婚前购买,属于苏某的婚前财产,但该房的贷款系婚后偿还,故判决该房归苏某个人所有,苏某就婚后偿还的贷款及房屋增值由苏某给付杨某折价款。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