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家的女儿与林家的儿子处对象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于是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并确定了嫁娶的日子。就在嫁娶的前一天,于家因林家提出不招待原定由林家招待的于家亲友认为对方出尔反尔、伤了自家面子而恼羞成怒。第二天于家就以尚未准备充分、娶亲日子另定为由拒绝嫁女,导致两家发生矛盾。林家没能如期娶来媳妇遭遇如此尴尬气愤至极,让其子一纸诉状将于家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五万元。于家认为彩礼已用于购置嫁妆且双方已登记结婚,故坚决不同意返还彩礼。因女方不同意调解,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及女方用彩礼购置的物品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女方将用彩礼购置的物品及剩余彩礼返还男方。一桩本该喜庆的婚姻就这样无始而终,给两个年轻人造成可能一生都无法治愈的伤害。
法官说法: 本案女方该不该返还男方彩礼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双方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尚未到一起生活,男方提出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同时符合第十条第1款、第2款的条件,法院因此判决女方返还彩礼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