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5日,王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与横过马路的李相撞,致李受伤,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车,遇行人横过马路,未采取有效措施,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横过马路未注意安全,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故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李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万余元。庭审中,被告不同意赔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1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10%。被告对判决不服,上述至中级人民法院,后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