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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的债务,到底由谁?

  发布时间:2010-12-15 14:08:01


    2005112日,王女士出面向李女士借款5000元,用来偿还一笔购车贷款,同时向李女士出具了借条。20072月,刘女士与丈夫卢先生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这笔欠款由卢先生负责还给李女士。日后刘、卢两人均未偿还借款。李女士多次催讨无着落后,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女士归还欠款。刘女士认为,此债务她已与离婚时与前夫达成协议,由前夫卢先生偿还,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遂李女士不应让其返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与卢先生离婚时的约定只对他们两人有效,不能作为抗拒向李女士还债的理由。刘女士向杜女士借款是发生在其与卢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也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外的其他用途,故应认定为是刘女士、卢先生两人的共同债务。李女士要求刘女士还债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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