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买出的烦恼
作者: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付晓明 发布时间:2010-12-15 14:05:29
2009年,王某顶替银行员工贾某的名义,买了一套开放商为某银行建的房子。当时房子还没有建,于2010年8月才开始交房子,入住。房子的户主是王某,但是还没有拿到房产证。开发商在核查房子时,发现其余房子显示为银行的名字,王某的房子显示的名字为个人,故银行此时要求王某补足购房差价,或者撤销合同,并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与银行的关系涉及银行员工贾某与王某合同转让的问题。银行内部购房有福利性质,其主体应具有身份关系(单位职工)。王某与银行员工贾某的转让合同损害银行利益,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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