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夫妇有房屋三间,其中一间半一直由大儿子居住,二儿子结婚后在外择房另住。老两口去世后老二就打算搬回二人生前居住的另一间半房屋,结果却与老大产生了矛盾,最后一次哥俩吵了起来还找来了居委会主任评理。老大认为自己照顾了父母这么多年没有功劳还有苦劳,房子归他理所当然。后见老二不肯罢休就说只要老二能把他给父母看病、吃药花掉的三千多元钱给他再拿出父母生前所住房屋一半的钱他就让老二继承那一间半房子,否则没有老二的份儿。他让主任按上述意思写了一份协议要老二签字,老二认为老大一直占据父母的房子自然要多尽义务,为父母花点钱也是情理之中,所以提出上述条件明摆着刁难自己,所以一气之下就在协议上写下“我不要了”三个字,签名后愤愤离去。事后老二怎么也想不通、越想越气,就诉至法院请求继承一间半房屋。法庭上,老大拿出了签有老二名字的协议强调老二已经放弃继承,主张驳回老二的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后对老大进行法制宣传、讲解法律有关规定,使其从根本上提高认识,最后自愿与老二达成协议,兄弟二人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老大一直与范某夫妇共同生活、照顾他们直至去世,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多分一些遗产。法院为什么没有驳回老二的请求呢?那是因为老二虽然在协议上写下“不要了”并签了名,但他是在气愤之下做出的行为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就是说,法院认为老二对放弃继承予以反悔并诉至法院,其反悔的理由是他当初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是迫于无奈、气愤之下的行为,而不是出于自愿、正常状态下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他真正地放弃了继承。法院因此进行调解既化解了兄弟二人之间的矛盾也为审结案件划上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