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几百元的一件小事,闹成一桩对簿公堂的大事的案件。
一位出租车车主陈某以李某、韩某侵害了其健康权为由,将二人告上法庭,鹤岗市南山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来,李某是陈某雇佣的司机,雇佣期间,陈某觉得李某不爱惜车辆,将车胎损坏,于是就扣了李某420元工资。李某因此怀恨在心,在2013年4月的一天傍晚,李某找了韩某等4个人在一加油站附近,将陈某打伤。致使陈某住院治疗14天,花去医疗费为8801元。之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韩某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
审理中,经原告陈某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其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3个月,其3个月的误工费依法应为9745元,医疗费为8801元,原告的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均按住院治疗天数计算。综上,原告的经济损失为1.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被告之间处理问题的态度不冷静;发生争执并殴打,因过错侵害了原告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韩某帮助李某一同殴打陈某,致使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应与被告李某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无法分清其具体责任,故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条例的规定,判决被告李某与韩某共同赔偿原告陈某各项经济损失1.9万元,被告李某与被告韩某各承担9900余元。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二被告各承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