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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14-07-18 09:11:07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售楼处于2011年3月21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李某以28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小区楼房一户。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11月15日交付房屋。可到期后被告并未向原告交付房屋, 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要被告其履行购房合同。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院审理查明: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系城镇居民,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房屋系在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8万元,但被告至本案开庭之时尚未将所诉争之房屋交付原告。法院认定: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因此该份合同属无效合同。故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其利息。 

     法官分析强调:目前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小产权”房。现在我们国家对“小产权”房还没有合法化。商品房买卖的签订合同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否则即使是双方当事人自愿,也会导致合同无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 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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