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句某系原告徐某弟弟的岳父。2008年原告弟弟喜得贵子,设宴邀请亲朋。饭后被告句某骑摩托车送原告母亲回家。因句某喝了太多酒,行驶途中连车带人掉进沟里,原告母亲当场死亡。因此事当事人均是亲属关系,便私自处理没有报案,被告出钱发丧了原告母亲,并与原告及原告弟弟签订了一份协议,被告给付原告及原告弟弟各20000.00元钱作为补偿,原告及原告弟弟放弃对被告的追诉权。因被告生活困难一时拿不出钱,承诺2009年10月30日前给付。届时,被告没有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补偿款。法院审理认为刑事犯罪的处罚是由公权力行使的,公民之间不能以协议的形式私自处理,故定该协议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将被告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