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某和刘某结婚后,二人凭着勤奋和吃苦耐劳的精神十余年间便打拼出一个拥有上千万元资产的企业。此时的巩某显得踌躇满志,生活也渐渐变得骄奢淫逸,甚至被传在外面包养情人。对刘某的多次劝告巩某置若罔闻,以致发展到对其拳脚相加并声称要与其离婚的地步。此时所住小区物业公司因物业管理与刘某产生纠纷将其告上法庭(房屋产权证上所有人为刘某),恰巧巩某为欲与刘某离婚独占财产绞尽脑汁,于是心生一计拿出两张空白纸交代本公司法律顾问张某,让其拿给刘某并在空白纸签上刘某姓名和日期称做授权委托书用。张某让刘某签上姓名和日期后便交给巩某,巩某将其中一张给张某让其填上授权内容用于同物业公司打官司。之后,他在另一张签有刘某名字和日期的空白纸上写下他与刘某关于家庭财产归属的约定,核心内容就是二人婚后所得财产除所住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外其它财产均归他个人所有。不久巩某便向法院提出离婚并出示签有刘某名字的财产约定要求按约定分割财产。刘某否认与巩某有过财产归属的任何约定,但又一时拿不出有力的证据予以反驳。法院经过对该证据形成的审查及刘某关于协议上的签名和日期的陈述,又通知张某到庭接受询问,最终查明了巩某伪造证据的事实和想要独占财产的目的。法院为此不但给予巩某一万元罚款和十五天拘留,还依据刘某的请求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判给了刘某。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为夫妻一方财产外均属共同所有。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巩某为了独占财产 伪造其与刘某对婚后所得财产约定的证据,其行为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的司法活动,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既确保了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有力地打击了巩某的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