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司法为民 -> 以案说法

帮他人出借据,自己反担责

  发布时间:2010-12-14 16:02:09


20103月,李大娘的邻居韩某找到她,请求她帮着借点钱买煤。为此李大娘找到了另一个邻居刘某,请求借钱,但刘某却说,李大娘借钱可以,若是替别人借钱不行。李大娘为此向刘某出具欠据。载明:借款人民币1000元,两个月后归还。在借款人处李大娘签署了名字。两个月后韩某仍未向李大娘还款,李大娘亦没有归还刘某借款,刘某遂将李大娘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李大娘是有口说不清。

    后经法院调解,李大娘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承担问题,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讲,民间借贷是基于信任基础才产生的,刘某是基于对李大娘的信任才将钱借给他人,李大娘出具借据自然应承担还款的义务,若让韩某还款则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利于合法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因此李大娘主张该笔欠款其未实际使用不予归还的主张是不能对抗她与刘某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的。但由于李大娘将借款借与了韩某,与韩某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李大娘可以向其主张归还,若韩某不归还借款,李大娘亦可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本案的借贷与李大娘和韩某之间的借贷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故此案件只能由李大娘承担还款的义务。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