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0年1月10日,被告韩某在原告某米业有限公司购买80吨大米发往某企业,双方约定了每吨大米的价格及质量、包装规格,另约定了运费及装卸费。被告在装车时发现大米的包装及质量均不符合其要求,即向原告某米业公司提出。原告称可以重新加工或是降低价钱,包装不同只是部分大米在装袋时装错了。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亦未重新签订补充合同的情况下,被告接收了大米,并将全部大米发往某企业,该企业也将大米做为福利分发给了职工,并与被告韩某结清了大米款。但被告韩某却只给付了原告某米业公司部分大米款,尚欠原告大米款15000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剩余的大米款。审理中,法官向被告讲解合同法的规定,被告虽提出大米质量及包装问题,但在双方未能签订补充条款的情况下,被告接收了全部大米,应视为被告对标的物验收合格,被告又与某企业结清了全部货款,并未实际给被告造成任何损失,故应付清全部货款。在法官的调解下,原告亦做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